沒有用企業社名義購買房子,通常不能直接用該企業社銷售開立發票,因為發票應由權利人開立。若以個人名義買入,後續想透過企業社轉售,屬於「權利移轉」,需以個人名義銷售,或變更產權。若未取得產權前轉售權利,應由原購屋者全額開立應稅發票。
詳細解析:
- 產權人一致原則: 發票銷售方(企業社)應與不動產所有權人一致。以個人名義買房,銷售時發票發開立人為個人,無法適用企業社的發票。
- 預售屋轉售情形: 若是在預售屋產權移轉前轉售(換約),該交易屬於出售「權利」,屬於「銷售勞務」行為。應由原購買之企業社按讓與價格「全額」開立應稅發票(包含土地部分亦為應稅),而非免稅。
- 違規風險: 若無實際經營交易而開立發票(無中生有),涉及虛報銷售額,會被補稅並處罰。
- 建議: 建議諮詢專業會計師確認「稅籍登記」與「實際產權人」是否一致,避免衍生稅務風險。
以上資訊,建議尋求專業記帳士或者是會計師確認自身個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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